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在购入时建议按照预付款项核算。
1、发放购物卡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参考前面的政策分析,在过节时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非货币福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按企业购买购物卡金额(不是购物卡面值)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花900元团购面值是1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是将900元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按1000元并入。
2、发放购物卡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明细表,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