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一般纳税人“转回来”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月销售额超过3万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提醒,实务中申请中未按照该标准);
2、销售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按规定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3、增值税申报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特殊提醒
当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或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即使有自开专票的行为,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自开或代开专票发票应纳税额,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免征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