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单位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自行办理扣除。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员工可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单位扣除
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员工可选择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自行扣除
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实务中与员工签订“税后工资”合同面临问题
(1)员工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选择通过单位扣除,则单位负担的税额少,用人成本降低,员工只取得税后工资。
需要考虑,合同中如何约定员工把“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提交给单位了。
(2)员工选择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自行扣除,则单位负担的税额多,用人成本升高,员工取得税后工资和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的退税款。
需要考虑,合同中如何约定“税后”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