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现金发放过节费或者现金微信红包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节费,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现金发放过节费或者现金微信红包也可按照年终奖相关规定缴纳个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企业把发放过节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