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判断
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范围的规定。
2.选择通过单位扣除
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一样,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专项可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
纳税人应当及时通过重新填报相关信息表并提交给单位,以便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
4.不愿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
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5.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6.纳税人应当对本人填写并确认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负责。
7.税务机关将会尽量简化办税手续,尽可能少的采集相关必要信息,减少资料报送。
8.无须另行报送资料,视最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